徐医大字〔2022〕30号
各单位、部门,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22年5月11日
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
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医学人才,扩大本科生出国(境)交流规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出国(境)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统筹,根据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以及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励,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和外国留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不含“圆梦”计划)。
第五条 鼓励学院配套经费支持学生出国(境)外交流,同一交流项目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出完成该项目的总费用。
第六条 已申请到第三方全额资助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类别
第七条 专项经费分四种资助类别:
(一)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交流奖学金:用于资助本科生出国(境)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交流交换生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
(二)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奖学金:用于资助本科生参加1周及以上3个月以内的国(境)外短期课程学习项目、学术或文化交流项目、国际赛事等。
(三)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励:用于奖励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CSC)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的本科生。
(四)本科生海外交流“圆梦”计划奖学金(以下简称“圆梦”计划):用于全额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国(境)参加免学费交换项目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等。
(五)其他与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本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二)扎实的专业基础,良好的综合素质,较强的沟通交际能力;
(三)在校表现突出,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外语水平达到项目要求;
(五)未获得国(境)外大学、机构等的全额奖学金资助;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原则上为部分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项目内容和年度预算等因素综合考量,设资助上限。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中长期交流奖学金资助上限:
1.自费项目
非亚洲国家(地区):2.5万元人民币/生/学期;
亚洲国家(地区):1万元人民币/生/学期。
2.外方免学费项目
非亚洲国家(地区):1.5万元人民币/生/学期;
亚洲国家(地区):0.5万元人民币/生/学期。
(二)短期交流奖学金资助上限:
非亚洲国家(地区):0.3万元人民币/生/周;
亚洲国家(地区):0.1万元人民币/生/周。
第十条 本科生参加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CSC)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的,奖励上限0.3万元人民币/生/次。
第十一条 申请“圆梦”计划奖学金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出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国际旅费、住宿伙食费、签证保险等费用。资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的20%。
第六章 评审程序及资助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的申请、评审与资助方式:
(一)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奖学金:资助申请、评审与项目申请、遴选工作原则上同时进行。国际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拟资助标准,并在项目申请通知中予以公布。学生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学院的审核推荐和国际处审定且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获得资助资格。学生在项目结束后提交学习成果报告至国际处,国际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资助款项发放至获资助学生的银行卡。
(二)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交流奖学金: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学生在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任务或在国(境)院校学习至少1学期后,按国际处发布的奖学金申请通知要求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国际处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结合学生在国(境)外交流的学校、实际缴纳的学费、学习时长、学习成绩或学习成果报告等因素确定奖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国际处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资助款项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励:国际处于每学期第10-12周开展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学生按照国际处发布的申请通知要求进行申请,通过学院的审核推荐和国际处审定,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国际处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资助款项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四条 “圆梦”计划奖学金,由国际处负责根据获批总预算策划项目并制订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国际处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申请。通过通过学院的审核推荐和国际处审定,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示。获得圆梦计划资助的学生经国际处同意后,可提前预支出国(境)交流费用,完成学习任务回国后,完成学习成果汇报,经国际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如发现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扣减其资助额度或撤销其资助资格。如已获资助,须退还其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校内相关规定报学校审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