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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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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加强对在校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教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及华侨依据本细则可申请到我校就读。

  第四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我校其他学生相同。

  第六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归口管理我校招收、培养、管理与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学工处负责本科生的日常管理、推优评先、就业指导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

第二章 招 生

  第七条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简称“联合考试”)并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可以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具有本科学历以上、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参加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并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可以进入我校研究生专业学习。

  第九条 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达到我校免试入学标准的,可申请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可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证明,以试读生身份申请免试进入我校本科一年级学习,试读期一年,由学校择优录取。试读期满,所修课程经认定合格者,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进入二年级学习,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第十一条 已获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期一年。试读期满,所修课程经认定合格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第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所报考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学生除报考全日制各专业外,亦可报考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函寄考生。

  第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在学校规定入学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一周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报到后因服兵役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

  第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按期交纳培养费及其它杂费。

   第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统一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重大疾病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无法入校学习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报到后,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在教育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程序,统一管理学籍。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保证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侨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侨学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类和军事类课程,所需学分可由其他国情类课程(含公共选修课)学分替代。数学、物理、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三门公共基础课及格线为45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可为港澳台侨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可与内地学生建立互帮互学小组。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品学兼优者,可参与奖学金评选。学校在条件成熟时,将设立港澳台侨专项奖学金,以鼓励学习,激励创优。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港澳台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出国境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经过批准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校内只能申请转换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校内单独或与大陆学生共同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应向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视需要决定是否同意设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是《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和《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手册》的配套实施细则,且是对该规定中未详细说明之处作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徐州医学院港澳台侨学生管理细则》(徐医办〔201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